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将出台
(记者 段结兵) 日前,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我省即将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和建设标准进行界定,要求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应不低于中贱价位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并对经济适用房的公共配套、采光等标准均作了规定。
1、选址:尽可能接近就业工作区
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将经济适用住房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户数在10000户至16000户,人口在30000至50000人之间的为居住区;户数在3000户至5000户,人口在10000至15000人之间的为小区;组团则为户数在300至1000户,人口在1000至3000人。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区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
2、朝向:拟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经济适用房居住区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住宅间距应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同时应满足新区大城市不低于2小时、中小城区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住宅日照标准。
3、配套:小区周边设公交停靠站
经济适用房居住区建设项目公建配套水平,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区的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均作了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4、绿化:新区绿化率不得小于30%
我省规定绿地率新区不得小于30%,旧区改建不宜小于25%。
5、建筑:经适房住宅以多层为主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米,最高不得超过90平米,住宅尽量以多层为主。
住宅套型平面模式规定目标是大厅、小卧室型及小厅、大卧室等多种组合方式,建议以大厅小卧室为主。
6、面积:起居室标准面积12平米
我省规定经济适用住宅每套应为独立套型,各种使用功能应具有相应的独立功能空间,或由相同面积叠加的复合功能空间,而且每套住宅都应有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台,起居室和餐馆的面积规定目标标准为12平米,建议目标标准为14平米;主卧室的规定目标标准为10平米,建议目标标准为12平米;次卧室规定目标标准为6平米,建议目标标准为8平米。
7、净高:客厅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
卧室、起居室(客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时,其净高不低于2.1米的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8、采光: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
我省要求每套住宅应有良好的采光、日照和通风,并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