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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新车不翼而飞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5-03-09 17:50:23   作者:鹰潭久久信息  来源:鹰潭在线-赣东都市报  浏览:   【】【】【

  鹰潭在线讯(吴芹芹 赣东都市报记者严米金)报道:“他借用我的车子,现在车子丢了,他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是他自己将车子停在我家,车子被盗的损失不应由我来承担”。日前,余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摩托车存放丢失纠纷,双方就赔偿损失各执一词。经法院审理,张某将车辆停放于李某家中,车辆被盗,造成张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李某补偿张某3000元。

  张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3500元的三轮摩托车,经朋友介绍,到李某家运送水泥。考虑家中停车不便,张某便与李某商量,晚上收工后将摩托车停在李某的家中。李某没有多想,便同意了。然而,运了两个星期水泥后,张某突然接到李某的电话,被告知放在他家中的三轮摩托车被盗了。张某立即赶到李某家中,民警也随后勘察了现场。然而由于线索有限,案件一直未破。花了半年积蓄买的三轮摩托车就这么丢失了,张某着急了,希望能和李某调解赔偿事宜。但多次商讨未果后,张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

  张某称事发当天,因李某家人说要借用他的摩托车拉水泥,所以那晚自己将摩托车的钥匙留在了李某家,以前虽将车辆停在李某家,但钥匙都会带走,而偏偏就在那晚车子被盗了。李某的说法与张某截然不同。他表示事发当天并未向张某借用摩托车,张某也未将车钥匙留在他家中,车子被盗后立马报警了,车子被盗与自己无关。

  不过庭审中,张某与李某表示,自张某购买三轮摩托车为李某拉水泥始,就一直将车辆停放在李某家中。

  法官点评:张某主张李某借用他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被盗,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前其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并将车钥匙放在李某家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使用过其三轮摩托车,故该案不应认定为借用关系。张某经李某同意将车辆停放于李某家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张某未向李某支付保管费用,故张某和李某的关系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