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择校费等将收营业税
(记者 严米金) 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起,我市将对超标准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地税部门同时强调,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据了解,1993年公布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原有的免税范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在2004年中,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明确包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今年1月12日,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新出台的政策还“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最新的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概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