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全攻略
申购篇: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房的申报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范围是:户口在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城镇常住户口的;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600元(含9600元)的;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含15平米)的;
另外,市政府还规定,单身居民只要达到男28、女26周岁,且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购,其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按2人计算。今后结婚,其配偶应补充纳入共同申请人,不能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如果其配偶原作为单身居民也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退出一套,由政府按原价收购,不做任何补偿。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
五种情形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4.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5.政府或单位奖励赠予住房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需提交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
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户籍证及复印件;2.身份证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及复印件;4.收入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或扶养证明;7.申请人是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劳动模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其他。
复印件由居委会审核验章。
申购程序
如果你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就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购。第一步,填写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第二步,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第三步,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工作单位进行评议,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进行评议;第四步,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察后公示,报月湖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委托街办复核,结果进行审察后在街办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房管部门调察核实后,报市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步,申请公布后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六步,持有摇号通知单的,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第七步,摇号中签后由市房管部门核发购房通知单,报市政府备案;第八步,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第九步,办理权属登记。
权限篇:
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利益性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盈利,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照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开门店经营,不能用于商业性用途。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是一种消费性产品,不具备投资产品的任何特征,因此不具有投资功能。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是为了抑制炒卖住房非法获利的投机行为,使炒卖住房者无利可图,从而控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合理需求,最大限度地惠泽于真正须要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能继承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按揭贷款
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均可以申请按揭贷款。第一,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贷款银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他项权证,以保证银行对已设定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他项权力。第二,申请贷款者可到有关商业银行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签订借款合同。
如果已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者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等有关材料,签订借款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批核准同意后,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执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与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分应当由政府按原价收购,对装修、装饰等不做任何补偿。
政策篇:
6种情况可收回经济适用房
市政府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用政府按原价收购的形式实现,收购时不考虑折旧、利息、装修等因素。
(一)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收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4.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需退出一套的;5.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执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符合第1、2、3、4款规定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符合第5款规定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符合第6款规定的,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二)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经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购房申请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由于有部分申请人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不了解。而居住地居委会由于申请人居住在辖区内,对其情况则比较了解。因此,由居住地居委会对申请购买人进行评议公示,便于把握真实情况,精确界定其是否具有购买资格,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
骗购经济适用房要处罚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或廉租住房租房资格,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或者退还廉租住房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每年都要入户检察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已购家庭建立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适用房入讲检察,核对居住人与产权证上注明人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购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