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山和龟峰景区条例公布
(记者 严米金)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4号公告,公布了《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龙虎山景区管理和保护又迈出重要一步。
《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45条,对龙虎山和龟峰景区的保护、管理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龙虎山景区规划应当表现碧水丹山、天师道源、春秋崖墓等特色,具体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景区地貌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任意改变,龙虎山管委会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对水岩、象鼻山、崖墓群、天师府、仙人城、排衙石、无蚊村、马祖岩、正一观、大上清宫、上清古镇、天师墓群等重要景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施行严格保护。
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建造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五)任意丢弃、倾倒、堆放废弃物;(六)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七)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维持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拆除。
加强辖区内泸溪河水域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向泸溪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总量,禁止在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泸溪河水域进行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塞干流或者改变河道;(二)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车辆;(三)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