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募捐活动方便市民募捐
(记者 严米金)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市社会各界群众纷纷捐款,支援地震灾区建设。为更好地方便市民参与捐赠,日前,市民政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的通知》精神,再次发出通知,重申各级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为社会慈善募捐机构,其他部门和团体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根据规定,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无特别原因,不再批准其他部门和团体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活动。各地开展地区性的社会慈善募捐活动,必需经同级政府同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我市我市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要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性募捐活动以捐款为主,除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省有明确要求外,我市性的社会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并确定每年10月份为我市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倡导并鼓励有经济收入的公民和单位积极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以企业名誉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减免税待遇。经常性募捐活动以实物为主,在社区设立捐赠接收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办法等。
各级慈善组织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接收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捐赠款物的使用主要对象是须要救助的困难群体。捐赠的款物要全部发放给受赠对象,不得截留、遗弃。款物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捐赠单位和捐赠人通报。
各级慈善组织要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委托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募捐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乡镇、街道开展款物发放活动时,要将救济对象和发放款物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社会募捐款物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