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山龟峰风景区管理条例征求民意
(记者 吴郡 彭石长)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龙虎山和龟峰两大闻名风景名胜资源,我省拟出台《江西省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日前省法治办公布了《江西省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龟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可于3月30日前,寄信至省政府法治办立法二处(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邮编:330046)或发电子邮件至lf2@jxfazhi.gov.cn。
拟出台的《条例》要求,在风景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包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进行影视拍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条例》还提出,禁止违犯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业用房、住宅、餐馆以及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区内已经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还提出,对擅自砍伐林木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其他违规用火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