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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集中教育活动评论十五

发布时间:2010-03-30 11:35:37   作者:鹰潭久久信息  来源:鹰潭日报  浏览:   【】【】【
    

本报评论员


    当前,一些干部缺乏大局意识、祸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他们只行使自己的权力,却不执行自己的职责,有权无责,这官当得实在“太平”。要让这些干部尽职尽责,就必需形成一套以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需对其进行问责,必需制定具体的问责制度。


    自2003年“非典”危机中首开“问责”先河以来,“干部问责”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热点,各地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经过了《关于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制定具体的干部问责制度,对干部进行问责,既不是解决一时一地问题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给舆论或民意一个所谓的“交代”,更不是为了提升党和政府形象而刻意彩排的所谓“政治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内涵,是中国共产党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一个政府正常运转的迫切须要。


    如果不重视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干部问责制度只会成为“海市蜃楼”,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干部问责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大大小小的问责风暴刮起的同时,不免让人怀有这样的疑虑:追究某些官员的责任,往往是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这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或设计,能否具有长久的作用和效力?其实,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依此“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或者说,问责制的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期”,而是应当贯串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施政行政的全过程,成为规范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主要不是为了对官员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这才是制定具体问责制度的必要性,也是使干部责任意识真正得到提升的要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