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住校生不慎滑倒 学校监管不力应担责
住校生早起去学校食堂吃早饭,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滚下摔伤。近日,余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余江县某初中赔偿原告吴凡(化名)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379.85元。
原告吴凡是被告余江县某初中学校九年级的住宿生。2012年10月23日清晨,吴凡从宿舍到学校食堂吃早饭,不幸从楼梯台阶上滚下摔伤。其同学看到后,把吴凡扶到宿舍并报告了生活老师。生活老师查看了一下伤情,并电话通知了吴凡的班主任。随后,班主任打电话告诉吴凡的姑姑。吴凡的姑姑赶到学校,将吴凡送到该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吴凡于第二天转院至解放军第184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吴凡因本次事故构成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为14000元。
法官点评:吴凡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余江县某初中对吴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吴凡是住校生,受伤时间为其在学校的生活期间,事发当时处于学校的监护、管理当中,所以对吴凡所受伤害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吴凡已满14周岁,此次事故的发生,因其不慎所致,吴凡及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吴凡与学校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