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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退房就交15%的违约金? 房产商说了不算

发布时间:2012-08-02 20:49:50   作者:鹰潭久久信息  来源:鹰潭日报  浏览:   【】【】【

  近日,贵溪工商部门接到张先生投诉称:他在贵溪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处签约购房,现因资金周转困难想退房,但房产开发商要求按购房合同交总价款15%的违约金计5万多元才可以退房。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房地产开发商与所有购房者都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协议的每一条款项全部为事前印制好,签订时并未与各购房者商议,属格式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购房者无故退房的,须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购房者已交款的3%。工商部门要求房产开发商提供确定其所受损失及数额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房产开发商不能提供。购房者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房产开发商所受损害的合理数额,且双方违约金额不对等,房产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经调解,在张先生补偿其合理违约金后,开发商同意了张先生的退房申请。

    工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的规定对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在15日内将格式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开发商一再强调《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从相关主管部门购得,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认证都属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