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撤销
制图:朱静逸
近日,余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案,一审认定被告某国土局将原告某旅游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变更登记为第三人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随后,被告某国土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原告某旅游公司于1994年底依法取得2834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时间至2006年。由于该土地尚有大面积未动工建设,怕被政府收回,原告遂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第三人却在未交清成交款的情况下,拿着一份无效委托书单方面到被告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被告在受理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未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于2006年12月29日给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将原属原告享有使用权的28348.7平方米土地变更为第三人享有使用权。
今年1月28日,原告某旅游公司以不服被告某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点评:某国土局在某旅游公司未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法人代表未亲自到场的情形下,以未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受委托人未签名、是否接受委托尚不能证实的委托书认定委托有效的情况下,就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