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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09-11-11 21:42:41   作者:鹰潭久久信息  来源:赣东都市  浏览:   【】【】【
    

   (记者 严米金)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市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安排补偿标准。


  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月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将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助费补偿标准调整为:水田:34920元/亩;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其他菜地36000元/亩;旱地:20000元/亩;园地(含苗圃):34920元/亩;林地:9000元/亩;精养鱼塘:38000元/亩;非精养鱼塘:21000元/亩;宅基地:17500元/亩;未利用地(含红石岭、荒山、荒地、荒滩):5500元/亩。


  征地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统一安排(由政府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正负零)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框架结构:标准房420元/平米,空壳房320元/平米;混合结构:标准房370元/平米,空壳房270元/平米;石木结构:标准房290元/平米。零星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框架结构:标准房520元/平米,空壳房420元/平米;混合结构:标准房470元/平米,空壳房370元/平米;石木结构:标准房390元/平米。


  根据规定,2009年2月28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2009年2月28日之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同一个项目征地,2009年2月28日之前未完成征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全部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